废稿:我国现阶段网络侵权研究
本文作者涉嫌骗取杂志社录用函,稿件作废
摘要:近些年5G技术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现阶段网络技术水平突飞猛进,涌现了一大批网络平台,比如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网易等,但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背后,却也出现各种网络侵权事件,在网络的大环境下由于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复杂性。严重性,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阶段网络侵权的立法现状,就立法现状中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最后对我国未来网络侵权立法提出展望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网络权益保护
一、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现状:
1、《民法典》有关网络侵权新规定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弥补网络侵权立法上的不足有着重大意义,其中“必要性措施多元化”、“错误通知责任”、“反通知等待期”都是《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的立法亮点。
2、其他单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律相关规定都对网络侵权立法有着十分大的贡献,其中《电子商务法》41条到44条对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对于规避网络侵权案件有着重要意义。在《中华人民电子签字法》中弥补了以往如何认定电子签字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认定的不足。对于网络侵权当中电子签字的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3、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章程
第一、《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是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的一大进步,它首次确定了我国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版权、著作权、网络权益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侵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现实利益对照网络利益损害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损害法律责任。
第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我国出台此项规定,此项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有效的打击了网络侵权当中对于著作权界定和保护不足的状况,对于解决网络侵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保证。
第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逐利性,以及现阶段网民的跟风性,网络侵权会出现大量跟风谩骂,为了热度盲目炒作,甚至出现人肉网络用户进行报复行为等,此法规的出台有效的对其进行了规制,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措施,为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解决网络侵权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我国网络侵权立法不足分析
(一)我国网络侵权主体认定模糊
在网络环境当中,基数最大的便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当中具有框架基石作用的便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对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者的认定不清,在网络服务者上尤为明显,在我国网络服务者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由于网络技术在我国相比发达较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不明,法定义务责任承担模糊,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由于网络服务者提供者主体主体界定不明,最终对于案件的认定也会出现偏差。
(二)网络侵权归责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面对网络侵权主要采用三种归责方式: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性表现,它是在适用过错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需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和物的危险性质与其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过错责任原则一直存在在我国处理网络侵权事件的实践当中,但是在现阶段网络侵权当中部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因为过失便要承担过错责任,这与我们立法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会违背我们普通民众的朴素道德观念滥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出现网络侵权责任界定一刀切的现象。
过错推定原则在我国处理网络侵权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但是在保护网络用户的弱势地位之时,过多的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由于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很难提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证据,因此常常在网络侵权案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过错推定原则,能够有效的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处理网络侵权实践当中,由于使用过错推定原则难度大,相对于其他两种归责原则较为复杂,在实践当中使用率并不高。
三、对于我国网络侵权立法建议
(一)明确界定网络侵权主体
我国一直在立法当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解决网络侵权事件当中我们也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明确界定网络侵权主体更有助于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地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我国在现阶段对于网络主体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这也就导致我们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时往往无法很好地根据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而解决问题。在这里日本很早就对网络侵权主体进行了界定,这一点值得我们肯定与借鉴。通过对网络侵权主体的界定能够更好地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根据不同主体作出不同的法律规范,本文在对明确网络侵权主体界定上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在网络侵权案件当中前文提出网络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我们的侵权主体可以是网络用户,也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后网络用户可以分为成年人未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自然人,当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组织。那么面对细化的划分我们在面对不同主体的时候我们应当做好详细的法律法规解释,每一个主体在进行侵权行为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不同主体承担责任进行细化,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不同年龄段或者根据民事能力来明确他们承担责任的界限,对其进行详细分类。这样对于解决网络侵权案件主体不明晰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日本的网络侵权的立法当中,不仅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明确的界定,同时也着重的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这一点在七日通知当中就明确的体现。这一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值得我们借鉴。在日后关于网络侵权立法当中,我们不仅仅要明确网络服务者的界限,同时也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规定很好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发展中起着基石和框架的作用,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更应当重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性,对于其义务要进行严格的规定,要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更好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相信通过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可以更好地维护网络环境。
(二)明确网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在进行网络侵权归责上主要采用三种归责方式: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我国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三种归责原则我国在立法当中并未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中。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国家在接下来的网络侵权立法当中应当将三种归责原则真正的体现在法律条文,让我们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时不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其次要面对不同主体在立法当中就不同主体应当采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说明,例如: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优势性,更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更多的我们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能够有效的避免归责原则的滥用,网络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样有助于倒逼我们网络用户遵守网络秩序和网络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守住经营底线和道德底线为网络用户提供更加完善的网络服务。
结语
在我国现阶段网络迅速发展,5G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焦点问题,近些年无论是《民法典》有关网络侵权的立法,还是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都显示出我国对于网络侵权事件的重视,本文立足于现阶段网络侵权立法,对于网络侵权立法不足进行分析,最后对于网络侵权立法提出建议。在未来随着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的逐步完善,普通民众对于网络侵权的重视,未来网络环境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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