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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论文指导: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研究
作  者
18论文
作者单位
文章刊期
www.18lw.net
入库时间
2013-08-24
阅读数量
1444
【摘 要】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收付方式。然而这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经常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关键词】
 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收付方式。然而这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经常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信用证欺诈概念  
  由于各国信用证立法参差不齐,对于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根据民事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实际发展和变化情况,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各种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欺诈的行为。既有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行为,也有开证申请人假冒信用证或设置“软条款”信用证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既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共谋的欺诈,也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与第三人勾结进行的欺诈。
  信用证欺诈产生原因
  (一)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使欺诈者有机可乘。欺诈者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利用了信用证机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  
  (二)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理解不同使欺诈者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态度不一,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就较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复杂。其稳定性及可预见性都要比普通合同困难得多。
 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的对策建议
  (一)卖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如果卖方实施了信用证欺诈,例如卖方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清洁提单,那么买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一是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二是起诉承运人和卖方。三是买方接收单据和货物,并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㈢买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若买方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卖方也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一是依国际航运惯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较慢,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拿到提单的情况。二是在实践中还有买方与银行恶意串通的情况,即银行以单证有不符点为由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却又将提单副本提供给买方,并出具银行保函,使买方轻易提走货物。三是在申请人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以骗取佣金、履约保证金甚至货物的欺诈案中,买方一旦诈骗成功,即逃之天天,而卖方要想通过仲裁或诉讼挽回损失的话,难度非常大,可能性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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