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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论文专家文章提出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在法经济分析的视角下,对我国环境侵害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均衡诉讼成本和收益,提高诉讼效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诉讼,发挥诉讼预防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该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诉讼成本与收益释义。文章指出: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成本可分为很多类型,如总成本与平均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对于法经济学来说,研究的是总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因而,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活动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相对应。与成本相对应的是收益。收益分为总收益和边际收益。民事诉讼的预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会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国家通过司法资源的投入所带来的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维护的自己的各种利益。诉讼预期受到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因素所决定,与之相关的就是效益,亦可谓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
其次是环境侵害诉讼的具体经济分析。包括环境侵害救济方式的选择。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上,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另一种便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两种方式在程序设计上是并列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环境侵害,当事儿可以任意选择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主要在于哪种方式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环境侵害诉讼的当事人的选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诉讼实践,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以此来限制公民的诉权;环境侵害的责任认定。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如果要追求其侵权责任,那么其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其要有“过错”。显然,这是无法在环境侵害领域内得到完美适用的;环境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我国目前有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但以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来说,应该主要有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可谓方法多样,运用灵活。那么究竟该使用何种方式能够实现保护最大化,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第三是环境侵害诉讼的改进和完善。在经济分析的视角下,侵害诉讼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就是通过制度不断实现更高的诉讼效益。而提高效益的做法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减少成本,另一个便是提高收益。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提高收益的做法并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人类环境利益是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合体,本质上是不可估量的。